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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14 15:51:37      次浏览
政策法规
各市(地)工信局、有关企业: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依据《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办法》(黑工信信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

各市(地)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依据《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办法》(黑工信信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申报认定的平台应符合《认定办法》(见附件1)中认定标准要求。

二、申报方式

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地)工信局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可采取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掌握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平台实际运营等情况,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函,汇总后一并报送至省工信厅。

三、申报材料

申报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的企业需提供《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附电子版光盘)。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地)工信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于2023年9月27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函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省工信厅信发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请申报企业认真准备、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认定需要,申报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省工信厅开展线上或线下的核实工作。

(三)符合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升档奖励的企业,在填写申报材料时,平台具体情况中只需提供用户覆盖能力项的证明材料即可。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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